本文摘要:近日得知,7月15日环保部公布了《关于废除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理解,理解提及,在此次文件清扫工作中,环境保护部共计废除了10部部门规章,其中危险性化学品环境管理的模式正在调整,《危险性化学品环境管理注册办法(全面推行)》已不应之后实行……明确理解内容如下: 为全面深化改革、增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慢发展,及时反映部门职能变化、前进政府依法行政、确保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作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扫工作有关事项的通报》的拒绝,环境保护部对所有
近日得知,7月15日环保部公布了《关于废除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理解,理解提及,在此次文件清扫工作中,环境保护部共计废除了10部部门规章,其中危险性化学品环境管理的模式正在调整,《危险性化学品环境管理注册办法(全面推行)》已不应之后实行……明确理解内容如下: 为全面深化改革、增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慢发展,及时反映部门职能变化、前进政府依法行政、确保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作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扫工作有关事项的通报》的拒绝,环境保护部对所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展开了清扫,要求对10件部门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不予废除。为便利各级环保部门及社会各界正确理解此次部门规章和文件清扫工作,本报记者专访了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 问:废除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标准是什么? 问:按照下位法必需合乎上位法的原则,环境保护部对以下几类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予废除:一是有利于大位快速增长、胆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二是主要内容同现行有效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精神互为违背、不协商的;三是具有显著计划经济色彩,相当严重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无分,不适应环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拒绝、不合乎世界贸易组织(WTO)运营规则以及阻碍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经济运营规则等显著不适应环境现实必须的;四是有数新的规定,或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限于期已剩等不必须继续执行的。 考虑到废除后的交会问题,对先前法律法规或涉及规定并未覆盖面积或无交会的规章和文件,并未划入此次废除范围。
问:哪些文件归属于规范性文件? 问:“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指环境保护部(不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局)为继续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订并发布,牵涉到环境保护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备广泛约束力并需要重复限于的文件。 原文发送国务院的文件,制订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以及公布对明确业务工作展开检查部署的文件,此次清扫不按规范性文件处置。
问:此次废除了哪些规章?为何废除? 问:在此次文件清扫工作中,环境保护部共计废除了10部部门规章,分别是: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公布于1987年7月16日,主要规定了对放射性废物和废置放射源的主体责任、收运拒绝、监督管理、收费和奖惩等内容。经过将近三十年的实行,许多内容已与实际情况互为僵化,并且与现行的放射性废物管理政策不完全一致,无法符合当前放射性废物监管工作的必须。2003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其中第六章专门规定了放射性废物管理内容;2012年3月国务院又公布《放射性废物安全性管理条例》,对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原则、部门监管职责、废物的分类管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置、储存和处理活动拒绝等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环境保护部于2013年12月制订《放射性固体废物储存和处理许可管理办法》(部令第25号)。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与上述法律法规显著不完全一致,不应之后实行,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将按照涉及法律法规继续执行。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先后公布于1996年4月1日、7月26日,主要规定了进口废物活动及其环境监督管理等内容。200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另设专门条款规定了固体废物进口内容;2015年4月又对固体废物进口的条款不作了修正。2011年4月8日,环境保护部牵头涉及部门印发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其第12号),对固体废物进口许可管理、检验检疫与海关申请、监督管理以及罚则等方面不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内容已被全面覆盖面积或代替,实践中仍然继续执行。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公布于1999年4月16日,由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农业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民航总局牵头制订,主要规定了秸秆烧毁区域、部门职责、综合利用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对秸秆禁烧的内容不作了较小调整。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多处规定与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不完全一致,尤其是惩处主体、惩处权限等方面。比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违反规定烧毁秸秆的,由环保部门责令修正,处以20元以下罚款。
而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违反规定烧毁秸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认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修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与上位法不存在显著冲突,不应之后实行。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废除后并不意味著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仍然之后积极开展。按照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部门职责分工,秸秆禁烧工作将更好并转由地方政府负责管理,由地方政府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严苛监管;而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则主要继续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农业部等部门的涉及规定。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公布于1999年11月2日,主要规定了职责分工、污染源监测网络、监测拒绝、监督管理、数据应用于、法律责任等内容。2007年,国务院印发了《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量监测办法》,将污染源监测作为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量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营的一部分,划入总量排放量考核内容,以服务整体总量排放量工作。2013年,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和必须,环境保护部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发表办法(全面推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发表办法(全面推行)》,更进一步统合规范污染源监测工作。
2014年修改的《环境保护法》也对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发表明确提出新的拒绝。《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的涉及内容已被上述新的规定代替,实践中仍然继续执行。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公布于2001年5月9日,主要针对畜禽养殖场污染,就禁养范围、环评拒绝、废气标准、污染防治、综合利用、法律责任等内容展开了规定。2013年10月,国务院公布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不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已涵括《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涉及内容。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很多规定与《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不完全一致,已不应之后实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将按照涉及法律法规继续执行。 《淮河和太湖流域废气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全面推行)》公布于2001年7月2日,主要对淮河和太湖流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掌控区域内的污水处理单位,实施废气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制度不作了规定。
《办法》确认的许可证派发范围仅有为淮河和太湖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与2008年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确认的派发范围不完全一致,不应之后实行。《办法》废除后,涉及工作将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积极开展。
《荒废危险性化学品污染环境预防办法》公布于2005年8月30日,主要规定了荒废危险性化学品产生、储存、搜集、运输、移往、处理各环节的环境管理拒绝及法律责任等内容。荒废危险性化学品归属于危险废物。《荒废危险性化学品污染环境预防办法》中对荒废危险性化学品明确提出的管理拒绝,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公布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拒绝大致相同,实践中可以按照上位法规定继续执行。此外,《荒废危险性化学品污染环境预防办法》规定,荒废危险性化学品导致污染场地的,应该将环境完全恢复方案报经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表示同意。
此项审核无上位法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中止152项中央登录地方实行行政审核事项的要求》(国发[2016]9号)已中止该审核事项。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全面推行)》公布于2009年7月8日,主要规定了限期治理的情形、实行程序等内容。
限期治理是特定时期环境管理的一种临时性、过渡性管理制度,已不适应环境当前环境管理拒绝。2014年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和2015年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微克超强总量的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置措施是容许生产和投产整治。环境保护部月底2014年12月实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行容许生产、投产整治办法》(部令第30号),细化对微克超强总量的违法行为实行容许生产、投产整治的规定。
该规章可以替代《限期治理管理办法(全面推行)》。 《危险性化学品环境管理注册办法(全面推行)》公布于2012年10月11日,主要规定了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用于和进出口环境管理注册和监管拒绝等内容。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中止152项中央登录地方实行行政审核事项的要求》(国发[2016]9号)中止了《危险性化学品环境管理注册办法(全面推行)》的核心制度,即“危险性化学品生产用于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准”。目前,危险性化学品环境管理的模式正在调整,《危险性化学品环境管理注册办法(全面推行)》已不应之后实行。
问:废除的121件规范性文件因哪些理由被废除? 问:此次废除的121件规范性文件大体可以分成以下几类:主要内容同现行有效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精神互为违背、不协商,如《关于强化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显著不合乎现行管理拒绝或不适应环境现实必须,如《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报》;有数新的规定,如《关于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报》;调整对象已消失,如《关于具体〈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报》;工作任务已完成、限于期已剩等不必须继续执行,如《关于更进一步作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行工作的通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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